扎麻村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在村民自治活动中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我村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基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党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改、民主制定。
第三条 村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展开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必须严格遵守,做到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全体村民特别是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见义勇为,一旦发现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村领导,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村规民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 党组织工作
第五条 对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会、政策宣讲会、党内政治生活等和年度内未完成任何一件或以上不同于普通群众的工作成绩的党员,组织上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屡教不改的予以除名。
第六条 任何一名党员都不得涉足赌博场所,如果有因为赌博而使家庭生活水平低下或引起群众不满的党员,要在党员大会上点名批评,屡教不改的予以除名。
第七条 如果有党员煽动或伙同其他人对组织工作造成影响的,进行组织谈话,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作出组织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一名党员有吸毒、盗窃、造谣传谣以及传播有损党和国家荣誉的信息等行为的严格按照党纪党章作出处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严把党员入口关,坚持自愿原则,杜绝下达党员指标,严格按照入党程序发展党员。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依法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负责向村委会提出村民意见及传达村委会的有关规定。本村依法推选村民代表35名,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空缺时,由原村民小组推选确定。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过半数村民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1.讨论制定村级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讨论、制定、修改《村规民约》。
2.履行对村委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对村干部进行评议的权利,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
3.讨论制定村政规划,决定各项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
4.听取和审议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设。
5.听取和审议村财务管理及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6.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村政事务和上级组织规定的需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如集体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土地的承包与租赁、各项承包经营方案等。
7.选举村民委员会,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除第七条7款以外均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村民代表会议需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需经全体村民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3.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4.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迷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7.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8.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9.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行政工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村民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及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村民享有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利。
3.村民享有参与讨论决定村中重大事项的权利,参与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权利。
4.村民享有对村级事务的监督权;村民享有要求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的权力;村民享有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解决权力。
第十七条 本村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1.《宪法》规定公民应尽的各种义务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2.要遵守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决议、决定。
3.按时交纳按政策规定的生产、生活等各项费用,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4.依法服兵役和义务献血,遵守合作医疗和卫生保健制度。
5.团结互助,尊老爱幼,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遵守公共道德,树立良好的村民形象,同一切危害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五章 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十九条 不参与赌博,不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各种非法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遵守社会公德,抵制精神污染,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勤俭持家,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二十一条 宣传科学,反对迷信。严禁集资建庙,严禁非法宗教活动。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二十二条 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需要调解的,首先由村民小组长调解,其次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党的十九大部署。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坚决勇于以黑恶势力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五条 草场纠纷双方无理取闹,经调解无效无视法律法规的,我村委会收回双方草场,并不予发放国家生态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冬夏农场搬迁工作,夏季草场搬迁时间每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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