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XX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的意见 2
一、指导思想 2
二、目标任务 2
三、实施意见 3
四、组织保障 5
全市信访系统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6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7
二、创建对象 7
三、任务分解及分值 7
四、组织实施 12
五、工作要求 13
XX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方案 13
一、指导思想 13
二、主要任务 14
三、组织领导 16
XX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申请 17
第三章受理 20
第四章复查复核 21
第五章附则 25
第三十二条 县(区)政府受理信访事项复查申 25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25
关于建立“解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5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6
二、工作措施 27
三、组织保障 33
XX信访工作精准督查实施办法 33
一、精准把握工作定位 34
二、精准规范方式程序 36
三、精准运用督查结果 38
四、精准强化组织领导 39
XX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4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41
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责范围 42
三、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时间地点安排 42
四、有关要求 43
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制度 44
一、工作原则 44
二、受理登记 45
三、转送交办 46
四、办理答复 47
五、查询评价 49
六、督查督办 49
XX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和市“两会”精神,深悟“六问”,笃实“八策”,现根据《XX省信访条例》、《X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XX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信访体制机制改革总体思路,推进信访法治化,实现人财物等资源充分共享,保障好信访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高效运行。通过吸纳、整合现有资源,推进流程再造,强化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履职能力,全面提升工作质效,有效降低信访处访成本,建立起人员结构优化、高效管用、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为了解决信访复查复核案件存量多、增量大、信访听证作用发挥不够、信访案件处理程序不完善、效率低、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以勇争第一为目标导向,重塑工作流程,实现好信访案件“三到位一处理”和“一次办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保护好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我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实施意见
(一)组建工作团队。通过组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团队,强化对复查复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综合服务团队。为保证工作连续性,基于复查复核工作实际,以两级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为综合服务团队,统筹做好工作,参照省里做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同时倡导公益服务;二是案件办理团队。在市县区信访局组建复查复核案件办理团队,分别由县级﹑科级干部牵头,信访业务科室同志参加,每个团队不少于3人,市不少于3个团队,县市区不少于2个团队,职能部门可参照组建办案团队;三是团队合议负责制。重塑工作流程,采取团队合议案件并负责制,复查复核案件来源,可参照该团队县级、科级干部分工,或分包的县区、乡镇办和部门来划分,或其他科学可行的办法,具体措施由该单位拟定;四是承办人制。施行复查复核案件承办人制,原则上具体案件承办人由该团队同志轮流承担,也可以由该团队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二)引入第三方参与
1、意义。引入律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第三
方机构人员,深度参与信访复查复核等业务工作,有利于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有利于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升信访工作的公信力。
2、基本条件。引入第三方参与可以与信访智库、信访听证员队伍建设相结合。一是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二是精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为人正派,做事公道,乐于公益;四是熟悉本地风土人情,在群众中有威望,在社会上有影响。
3、人员来源。一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和老同志;三是有关村居、社区负责同志;四是涉事区域威望高、影响大的社会贤达;五是对有关事件熟悉的特定人员;六是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等。
4、适用范围。在信访工作中调解难度大,单一机关难以化解矛盾,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信访件,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
一是案件处理完毕,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进入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程序的;二是信访人与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案件认定存在重大分岐的;三是信访人对原处理决定不服,具有重复、越级信访倾向的;四是因信访人认知等因素,拒不接受信访工作人员疏导的;五是信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开展信访听证
1、要重视信访听证工作。要充分发挥听证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坚持抓,把信访听证工作推广到社区和乡村,要培训好信访听证主持人,确保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能够正常开展信访听证工作的主持人,各乡镇办应保障好信访听证工作经费。
2、要提高信访听证案件所占比例。为解决信访听证率低、信访人听证权利不告知等问题。今后,要严格按照《XX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信访答复机关为听证责任主体,复查复核机关对未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未及时给予听证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予以撤销并退回重新处理,信访听证率应达到50。
3、要提升信访听证工作质效。一是倡导简易听证。既保障好信访人权益,又控制好工作成本,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提升听证工作质效。根据信访件需要,选择简易或普通程序听证,既要保证质量,又要注重效果,切实发挥出听证的作用,有效提高信访答复意见质量,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信访上行。三是及时录入系统。要及时将听证基本要件,录入XX省信访信息系统,体现出工作成绩,实现好信息共享。
4、要组建更新信访听证员库。各县市区应建立信访听证员库,并及时更新,动态管理,要同引入第三方和信访智库建设相结合,倡导公益服务,适当给予酬劳,听证员可以突破地域,实现人力资源共享。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政府名义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实现信访三级程序,责任重大。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访复查工作机构,调配专业干部,要人岗相配,符合该工作需要。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好第三方的选聘、考核和取酬等办法,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科学规范考核。根据工作现状,修订《信访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考核办法》,要纳入全市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分值如下:1、信访事项复查工作7分(扣分项)。(1)按期
复查3分;(2)案件质量2分;(3)系统录入2分。2、信访项
听证工作10分(加分项)。听证率达到5得1分,听证率每提
升5加1分,10分为止。
(三)实行不定期通报。市复查复核机关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信访复查和听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不定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全市信访系统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着力提升信访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全力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根据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全省信访系统创建人民满意窗口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信访办字〔2019〕5号)文件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信访系统开展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事业工程化、工程责任化、责任数字化”要求,认真贯彻“六问、八策”,立足市政府“三亮”活动,以“继承创新、担当务实、争创一流”和“富强滨州”大讨论活动为载体,坚持省信访局规定和自选动作相结合,进一步转作风、树形象,激发信访工作新动力,展示信访部门新气象,
体现信访干部新作为,进一步提升信访窗口的服务效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一流服务窗口,奋力开创新时代信访工作新局面,为富强滨州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对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信访接待中心。
三、任务分解及分值
按照“事业工程化、工程责任化、责任数字化”要求,创建工作由市信访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史红芳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邢玉胜同志牵头,明确具体的责任科室抓推进、抓落实。
(一)省信访局规定动作做到位(为基本分,分值100分)
1、组织领导方面。(1)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把信访工作特别是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几大班子成员按照规定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重点敏感时期市、县(市、区)每天安排领导干部公开接访。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
科室:督查科、办公室。(2)市、县(市、区)信访部门对创建人民满意窗口高度重视,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创建工作活动方案,有创建工作后勤保障,有与接访工作适应的接访队伍。达标记5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
2、运行机制方面。(1)公示公开制度。在接访大厅显著位置
公开信访法规政策、来访接待处理流程、信访部门责任清单等信息,公示领导干部公开接访时间安排等。达标记2分,不达标扣2分。责任科室:接访科、督查科。(2)接访工作制度。建立首办负责、联合会商、依法分流、律师参与、多元化解等制度。达标记5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
3、服务环境方面。(1)市、县(市、区)设立固定的联合接访场所,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群众来访数量等确定接待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乡镇(街道)应设立固定的接访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村(社区)要依托办公场所或便民服务场所,本着一室多用的原则,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室、说事拉理室等信访工作场所。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2)市、县(市、区)联合接访场所应设置部门联合接访、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集体会商、视频接访、访调对接、公开听证、律师参与、教育疏导等功能区。乡镇(街道)接访场所应具备接谈登记、视频监控、集体会商等功能。达标记5分,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复查复核办公室、网上信访服务中心。
(3)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配备电子显示屏、侯访座椅、饮水机、免费WiFi等服务设施,配备监控、安检、消防、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网上信访自助服务设施。达标记5分,有1项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网上信访服务中心、办公室。(4)针对常见信访问题,分类制作和摆放明白纸;设置咨询台,为来访群众提供导访服务;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来访群众开通“绿色通道”;配备急救箱、老花镜、复印机、纸笔等,为来访群众提供便
利。达标记2分,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办公室。
4、服务作风方面。(1)选树“最美信访干部”,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达标记4分,不达标扣4分。责任科室:办公室。
开展“三亮、三比、三评、三促”活动,引导全体信访“干部亮身份、树党员形象,亮职责、树党员标杆,亮承诺、树党员品牌,比工作能力、比工作作风、比工作业绩,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群众评议,促思想观念转变、促“最多访一次”改革深化、促群众获得感提升”。达标记4分,不达标扣4分。责任科室:办公室、各业务科室。(3)接访干部着装整洁、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服务周到,践行“五情为民”理念和“四个服务”标准,即对来访群众热情相迎、真情相待、实情相告、倾情相助、温情相送,做到微笑服务、温馨服务、诚信服务、亲情服务。达标记4分,
不达标扣4分。责任科室:接访科。
5、服务效能方面。(1)健全信访信息“应采尽采、
即采即录”机制,确保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客观反映群众信访活动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群众来访信息漏登、误登、错登等问题基本杜绝。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2)加强和改进群众来访事项办理工作,积极推进“只访一次”改革确保来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均达到100。坚持和改进初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确保群众初次来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达到95以上。达
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
6、服务评价方面。(1)设立群众意见箱,由信访群众填写《服务评价卡》,对登记窗口、接访岗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进行满意度评价。达标记4分,不达
标扣4分。责任科室:接访科。(2)查看群众现场评价服务态度的原始记录,有效访参评率达到60以上,服务态度满意率达到90以上。达标记10分,不达
标直接扣10分。责任科室:接访科。(3)从信访信
息系统随机抽查10件满意度评价为满意的来访事项,
电话回访信访人,核实评价结果是否属实。达标记5
分,一件弄虚作假扣1分,扣完为止。责任科室:接访科。
7、信访秩序方面。(1)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工作效果明显,来市访、到省访、进京访、到北京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数量稳控有降,来市到省进京重复率控制在15以下。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
室:接访科、驻京办、驻省办。(2)不发生100人以
上到省集体访,不发生50人以上进京集体访,不发生5人以上到北京非接待场所表达诉求问题,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来市到省进京聚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驻京办、驻省办。
8、工作队伍方面。(1)接访工作力量偏弱的市、县(市、区)应不断充实工作力量,以满足信访工作任务需要。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2)协调职能部门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选派到联合接访岗位,推动建立选派信任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
部到联合接访岗位挂职锻炼制度。达标记5分,不达
标扣5分。责任科室:接访科、办公室。(3)按照上级部署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突出抓好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加大干部轮岗、挂职、交流、参与专项工作等实践锻炼力度。达标记5分,不达标扣5分。责任科室:办公室。
(二)地方自选动作有亮点有特色(为加分项,分值为20分)。
市信访局接访科作为接待来访群众的窗口,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牵头组织好市级自选动作的组织实施。同时,积极鼓励县
(市、区)、乡镇(街道)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每一项创新项目加5分,最多不超过20分。责任单位:接访科、各县市区信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四、组织实施
根据省信访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人民满意窗口创建活动分四个阶段:
1、筹划准备阶段(2019年5月)。成立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部署工作任务,为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做好准备。
2、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6至10月)。按照统一部署和既定目标,紧密结合实际,有序展开建设。
3、验收命名阶段(2019年11至12月)。依据活动实施方案,依照考核评分细则,积极做好申报工作。
从2019年起,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每年年底前,市信访局组织申报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信访部门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全市信访系统创建人民满意窗口示范单位申报表》。市信访局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接待场所、调阅接访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查信访事项办理、回访信访人等方式核查有关情况,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创建人民满意窗口示范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选择部分创建工作较好的县级信访部门报省信访局,参加全省评选。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级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督促推进,进一步转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扎实推动创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推动。要坚持目标引领,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来访接待和窗口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并顺利完成。
(三)巩固创建成果。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着力发现创建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着力提炼创建活动的有效做法和亮点,边整改创建,边巩固边拓展,切实提升创建活动成果。
XX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提升信访窗口服务效能,充分发挥网上信访便捷高效、省时省力、好用管用优势,激发信访工作新动力,展现信访部门新气象,助力信访系统人民满意窗口创建工作,全面提高网上信访参与率、知晓率,更好发挥网上信访主渠道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以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为核心,以建设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为抓手,努力把网上信访打造成提升信访工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带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为
群众反映诉求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和公信力,探索建立“阳光信访”新模式,为富强滨州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范围
各县(市、区)信访局,开发区信访办、高新区信访局、北海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办和县(市、区)直部门。
(二)建设时间
2019年6月下旬至2019年9月底。
1、准备阶段。6月下旬至7月15日,各县(市、区)制定本级及所辖乡镇办和县(市、区)直部门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方案,确定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场所,申请自助服务区建设资金。
2、建设阶段。7月16日至9月15日,完成县(市、区)及县(市、区)直部门和乡镇办的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工作。
3、验收阶段。9月20日至10月15日,市信
访局到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完成整体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建设任务
1、各县(市、区)信访局(办)对本县(市、区)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风格,建出特色,建出亮点。
2、所辖乡镇办、县(市、区)直重点部门接访场所、政府审批大厅(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在村(社区)也要配备相应设施,设立网上信访代办服务站,张贴市县两级受理平台二维码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引导帮助群众通过网上信访提出信访诉求,真正发挥好网上信访主渠道作用。
3、县(市、区)信访局(办)自助服务区要有明显的标识,设立LED电子显示横屏,用于播放网上信访须知及操作流程,自助终端设备不少于2台,县
(市、区)直部门和各乡镇办自助终端设备不少于1台。所有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都要张贴市县两级微信
信访公众号及受理平台二维码,印制网上信访须知和宣传手册等必备物品。
4、开发区信访办、高新区信访局,北海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由于没有本级受理平台,所以在建设自助服务区时,微信信访公众号二维码和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全部使用滨州市信访局的受理平台链接(附件2)。
5、各县(市、区)应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的建设需要。
三、组织领导
全市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市信访局成立了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尹月林任组长,市信访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史红芳、市信访局副局长邢玉胜、市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尚爱民任副组长,网上信访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
领导靠上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配备得力人员,制定具体方案,倒排时间进度,严把质量标准,确保按期完成网上信访自助服务区建设任务,推动全市信访工作再上新水平。
XX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根据《XX省信访条例》、《X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
《XX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信访人不服县(区)政府(包括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向市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市政府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对本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相关事实和依据,
负有举证责任。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具体信访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信访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的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
信访人对其在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中的请求以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四条推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新机制。依托XX省信访信息系统互联网综合平台,推行“信息网上录入、状态网上跟踪、案卷网上评查、绩效网上考核”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新机制。
第五条制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复查复核率、审核认定率等为考评重点,设置公平合理、务实高效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依照《X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本规程规定,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人为
申请人。
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
申请人为5人以上(不合5人)的,应当推选代
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一般应当采用来访、书信等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形式提出。来访形式即申请人到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当面提出;书信形式即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复查复核机构;网络形式即申请人通过XX省信访信息系统提出。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不服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二)有具体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三)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
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事项或申请信访事项复查的请求范围;(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具体请求、主要事由、提出申请的时间以及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所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同时,应到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四)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申请信访事项复核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复查意见书;
(五)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服网络信访答复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应当提供网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意见书的编号。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期限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
(一)收到日期的确定。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送达信访书面答复意见的,以邮戳记载收到日期、邮件签收单签收日期或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收到日期。被申请人通过网络进行信访答复的,以信访人首次打开信访答复网页页面之日为收到日期;
(二)申请期限的起算。申请期限自信访人收到信访事项答复、复查意见书之日的次日起算;
(三)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期限及途径的,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期限可以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期限及途径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向市政府部门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向市政府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分别由市政府部门、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承办。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补齐之日为收到日。补齐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期限。
第十五条申请人所提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受理条件的;(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且未按照要
求及时补齐的;(三)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已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处理完毕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或者逾期未受理的,可以按照《X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撤回申请并记录在案。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非其本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四章复查复核
第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在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过程中负责综合协调、交办督办、参与调查,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所涉及的机关或单位按时作出相关核查意
见。
第十九条 对涉及政府部门或单位职责的信访复
查或复核事项,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及时出具该部门或单位关于该信访复查或复核事项的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应当载明:具体的调查情况、明确的核查意见以及做出该核查意见的相关证据、依据。另外,还应当附有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批意见。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办理信访复查或复核事项应当书面审查有关材料,可以根据所受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和取证,参与现场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应当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复查复核机关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可以听取申请人及相关人员陈述有关事实和理由,
并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据和依据。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知被申请人针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提交答辩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提交被申请人机关主要负责人关于该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以及答辩意见的签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复查复核机关办理信访复查或复核事项,可以采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律师事务所、信访事项听证员暨专家库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信访事项办理的质效进行评价。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逐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专家意见书等。
第二十三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商评议。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按照
《XX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参加会商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在充分审议、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形成会商结论。
第二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充分运用XX省信访信息系统,及时进行信息网上录入。
第二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处理: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三)申请人依照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查复核机关批准撤回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四)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复查复核机关作出中止或恢复处理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撤销或者变更: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结论明显不当的。
予以撤销,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
原办理、复查机关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被申请人未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信访事项答辩意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行政程序处理,而被申请人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应当决定撤销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并由原处理机关告知申请人通过法定途径或行政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出申诉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机关
应当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受理。第二十九条 复查复核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复查
(复核)意见书时一般应尊重并依据相关部门所作出的信访事项核查意见。
市政府部门所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核查意见书应当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
结: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
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申请人的;
(四)申请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申请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向下级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部门提出改进工作或者责任追究的建议,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一)拒不履行责令限期受理决定的;
(二)逾期未作出信访事项答复、复查或复核意见的;
(三)逾期未出具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核查意见的;
(四)拒不履行退回重新处理意见的,或者两次以上被责成退回重新处理的;
(五)拒不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的。收到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复查复核机
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书面反馈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区)政府受理信访事项复查申
请,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关于建立“解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信访法治化建设,深入贯彻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变接访为解访”的指示要求,以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总抓手,跳出信访抓信访、站在前沿谋信访、全力以赴解信访,创新思维,创新办法,在切实解决信访问题上下功夫,在真正化解信访矛盾上做文章,坚决克服敷衍了事、推诿拖延、一接了之、重接轻解、只接不解,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问题,把工作重心、中心、核心放在“解”字上,全力以赴推动化解初信初访、重信重访、信访积案,最大限度减少越级访、重复访、缠访闹访、进京非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办公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解访”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
指导,大力构建
............试读结束............
查阅全文加微信:3231169 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可搜索其他更多资料)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lxzw.com/22095.html